近年來,基于區塊鏈技術的比特幣、以太幣等去中心化加密貨幣(虛擬貨幣)及衍生出來的其他各類數字代幣快速發展。區塊鏈本質上是網絡上的分布式賬本數據庫技術。新加坡支持加密貨幣背后的區塊鏈技術及其發展潛能,卻不支持加密貨幣作為通行貨幣或投資資產類別,對數字代幣發行態度較為開放,但采取積極監管政策。具體如下:
一、新加坡對數字代幣采取積極監管政策,態度較為開放
(一)數字代幣相關監管政策規定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以下稱MAS)對數字代幣和虛擬貨幣在定義上是有所區分的,數字代幣即Digital Token,而虛擬貨幣是Virtual Currency,MAS認為虛擬貨幣是數字代幣的一種特定形式。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以下稱MAS)于2017年8月1日聲明稱,MAS目前尚未監管虛擬貨幣的立場與大多數司法管轄區相似。然而,MAS已經注意到數字代幣的功能已經超越了虛擬貨幣的范疇,如果數字代幣構成受MAS執行的證券法定義下的一種產品,那么對該種數字代幣的發行或提供必須遵守相關的證券法。具體規定包括:
1、如果數字代幣符合《證券與期貨法》(Securities and Futures Act,SFA)對資本市場產品的定義,提供或發行數字代幣有可能被MAS管轄。資本市場產品包括以下各類:證券,期貨以及合同或用來進行杠桿外匯交易的機制。 MAS 會審查數字代幣的結構、特征來確定某一種數字代幣是否構成SFA定義下的資本市場產品。如果數字代幣屬于SFA當中的證券定義,代幣發行人需在發布此類代幣之前,必須上報MAS并登記招股說明書,除非得到豁免。
2、任何在新加坡運營與構成資本市場產品的數字代幣有關的主要平臺的主體,其行為可能受到SFA管轄;若該主體的行為構成受監管的行為,或其行為表現構成受監管的行為,該主體必須取得從事相關資本市場服務的執照,除非該項要求被豁免。
3、任何在新加坡為構成投資產品的數字代幣提供金融建議的主體必須有《財務顧問法》(Financial Advisors Act,FAA)獲準來提供相關金融建議服務的理財顧問執照,或是一個免執照的理財顧問。
4、任何在新加坡建立或運營構成證券或期貨的數字貨 幣交易平臺的主體,可以建立或運營一個市場。任何建立或運營一個市場,或表現為運營一個市場的主體,必須被MAS批準其成為一個交易所或被MAS承認為SFA下的做市者,除非該項要求被豁免。
5、域外交易監管。在新加坡域外運營部分或全部主要平臺或交易平臺的主體,其行為也受SFA管轄。當某一駐在新加坡域外的主體有任何以為在新加坡境內的公眾或部分公眾提供金融建議服務為目的的行為,或其行為有很大可能誘使在新加坡境內的公眾或部分公眾使用該主體提供的金融建議服務,則該主體可能被認定為在新加坡境內活動的理財顧問。
6、不得為洗錢、為恐怖組織提供資金支持。不受MAS管轄的數字代幣可能收到反洗錢相關法律的管轄。根據《反恐法案》及其他聯合國安全委員會決議通過的規章,禁止通過數字代幣與特定個人或單位進行交易或為其提供金融服務。MAS同時打算建立一套全新的支付服務體系(“新支付體系”),該體系將涵蓋相關規則來解決與虛擬貨幣和法幣之間交易或互換有關的洗錢與恐怖主義融資問題。這些中間機構將會被要求訂立政策,程序和控制機制來解決洗錢和恐怖主義融資的風險。相關規則將包括對客戶的盡職調查,交易監控,篩選,報告可疑交易以及保留充分記錄。
7、對數字代幣沙盒標準。任何想要在金融服務業技術創新并可能涉及MAS監管的公司均可以申請監管沙盒。一旦申請被批準,MAS將在沙盒期間放松MAS具體的監管要求以提供適度的監管支持。
(二)新加坡對數字代幣發行持較為開放態度
2018年6月5日,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局長孟文能(Ravi Menon)野村亞洲投資大會上表示,金管局正密切本地的加密貨幣投資活動,特別是越來越頻密的首次代幣發行(ICO)。他提醒投資者需要謹慎參與加密貨幣相關活動,因為它們大多不受監管或有法律保障。但盡管新加坡官方如此表態,目前,新加坡仍被視為對首次代幣發行(ICO)最友好的國家之一,公司只要在MAS注冊發行代幣的內容、經過相關的調查和許可,就可以進行ICO,新加坡已經成為亞洲ICO中心。根據FunderBeam數據,2017年新加坡成為世界ICO發行第三大市場,僅次于美國和瑞士。近期,僅韓國就有100余家公司赴新加坡ICO。
但是,2018年5月,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向8家數字代幣交易所發出警告,指平臺不得在未經該監管機構批準下,進行被視為證券或期貨合約的虛擬貨 幣交易。另外,MAS也叫停了一宗首次代幣發行(ICO),禁止其在新加坡發行數字代幣。
(三)新加坡將比特幣等加密貨幣視為貨物而非貨幣
新加坡稅務局(IRAS)在2014 年發布的加密貨幣指南(IRS Virtual Currency Guidance)中將比特幣等加密貨幣確認為“貨物”而非貨幣,使用加密貨幣支付實體貨物或服務被視為“貨品交易”,需要繳納商品增值稅(GST),當前稅率為7%。新加坡稅務局在公司所得稅的特殊項目中提到:對在正常業務過程中購買和出售加密貨幣的企業,將對其加密貨 幣交易中獲得的利潤征稅,企業利用加密貨幣交換金錢而獲得的利潤也要進行納稅。因此,除了7%的商品增值稅(GST)之外,公司通過加密貨 幣交易獲得的利潤還要額外繳納所得稅。此情況僅針對短期使用加密貨幣進行交易的企業,如果公司長期投資,那么所有收益將被視作資產,而新加坡目前尚未開征資產稅,因此企業無需納稅。
二、新加坡積極鼓勵并參與區塊鏈技術開發與應用
新加坡政府支持金融科技行業發展,積極鼓勵并參與區塊鏈技術的研究和應用,并承諾為初創公司提供有利的監管環境,力圖在區塊鏈技術的研究和應用領域占據先行和領導者角色,以鞏固其金融中心地位,并實現建成智能金融中心的長遠目標。2017年下半年之后,新加坡區塊鏈初創公司呈現爆發式增長,據估計目前總數已達500家以上。新加坡Talenta咨詢公司是當地最大和最知名的區塊鏈咨詢公司之一,2017年年中以來,僅該公司就已為200余個區塊鏈項目提供基金會注冊等服務。
(一)推出烏敏島項目(Project Ubin),研究利用區塊鏈技術進行銀行間及國際支付。
2016年11月,MAS宣布與新加坡銀行協會聯合發起烏敏島項目,與分布式賬本技術公司R3、美銀美林,瑞士信貸,星展銀行,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有限公司,摩根大通,三菱UFJ金融集團,華僑銀行,R3,新加坡交易所等合作,研究使用分布式賬本技術(Distributed Ledger Technology - DLT)在支付、證券清算和結算等領域應用,推動銀行間支付和國際支付。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的長遠目標是發展出一套更高效易用的基于央行發行電子貨幣的金融系統以取代現有系統。MAS認為烏敏島項目是新加坡在研究央行貨幣分布式賬本化和央行數字貨幣領域起引領作用的一次機會。
目前,項目已進行兩個階段,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和新加坡銀行協會(ABS)于2017年10月5日宣布,他們所領導的財團成功開發了三種不同模式的軟件原型,用于通過流動性儲蓄機制進行分散的銀行間支付和結算。未來階段將有兩個分拆項目,由新加坡交易所(SGX)推動的第一個項目著重于通過DLT提高固定收益證券交易和結算周期的效率;第二個項目側重于使用中央銀行數字貨幣進行跨境支付的新方法。
同時,新加坡已著手就區塊鏈技術應用開展國際合作。新MAS局長孟文能證實MAS已經與加拿大銀行合作,并“通過兩家央行發行的加密令來測試和開發跨境解決方案?!盡AS目前正與與印度安得拉邦政府之間的合作,探討通過分布式賬本技術將海關和貿易平臺聯系起來,以促進貿易文件的交換和貿易的數字化。孟文能表示,新加坡蓬勃發展的區塊鏈創業領域最終可能幫助安得拉邦實現新應用,并指出該政府與MAS創業加速器中的公司可能會產生相互影響。
(二)提供良好的政策和監管環境,便利區塊鏈公司在新發展。
一是利用沙盒機制,允許區塊鏈公司在新開展實驗和應用研究。2016年,新MAS推出了“沙盒(Sandbox)”機制,即只要任何在沙盒中注冊的金融科技(Fintech)公司,允許在事先報備的情況下,從事和目前法律法規有所沖突的業務。并且即使以后被官方終止相關業務,也不會追究相關法律責任?!吧澈小辈⒉皇菍iT針對區塊鏈的政策,對象是所有fintech企業,區塊鏈是其中之一。
二是縮短區塊鏈專利申請時間。2018年4月,新加坡知識產權局(IPOS)宣布加快金融科技應用軟件專利的授予進程,如區塊鏈支付系統。根據知識產權局的聲明,金融科技快速立法的方案力求將專利授予進程從兩年縮短至六個月。
三是計劃更新監管架構降低區塊鏈交易所準入門檻。2018年5月,MAS發布的咨詢報告中指出,當前單層的“市場認可運作者”(RMO)監管框架已經無法滿足新興技術驅動的新型商業模式帶來的需求,包括由區塊鏈技術驅動的交易,或者在沒有中間方參與的前提下實現的P2P交易。為了解決這一問題,MAS建議推出一種三層結構以降低小規模交易平臺的市場準入門檻,其中第三層結構尤其適用于規模遠遠小于大型交易所的市場運作者,并且允許他們在受監管的環境中部署區塊鏈和P2P技術。
四是加強對區塊鏈研究的學術支持,加強人才儲備。新加坡國立大學(NUS)于今年早些時候宣布,它正在與IBM合作開發關于區塊鏈和分布式賬本技術的課程。新加坡管理大學(SMU)和新躍社科大學(SUSS)都提供區塊鏈短期課程,強調當前語境下區塊鏈的應用和可能性。